針對黑心油等事件影響通路之新聞稿

大統爆發劣質油等食品安全問題,引起消費者恐慌而出現大量退貨潮,據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正在制定通路商回收機制,製造商該負的責任,回收應有的配套措施等都未提出,如逕行發布行政命令,可能造成通路業經營困難。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這幾天為因應大統黑心油風暴擴大,僅邀包括量販店及超市之七家通路商,透過三次會議討論「發生商品瑕疵重大事件通路業者之退貨及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其他通路如超商等相關業者都未被通知與會或表達意見,意見彙整不夠充分且有失公平客觀!

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旗下有300多家連鎖企業總部會員,門市總數達3萬多家,協會支持並重視消費權益,對於有瑕疵商品,消費者拿商品加上發票等購買憑證,通路都能接受退貨,針對整體事件,建議政府做好把關工作,並能審慎處理退貨機制,了解全體通路的相關意見再行決議。

政府應從根源防範問題,衛生福利部仍未制定銅葉綠素等相關檢驗標準並公布,通路信賴GMP等標章,無從發現哪些是問題商品,建議政府應做好把關工作,不然商品不斷上架或下架,通路已無所適從。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商品製造人」才是典型的企業經營者,要負完全無過失責任,最該訂回收機制的對象是商品製造人,可是為避免輿論壓力,政府竟直接要求通路配合全面無條件回收,顯然擴大法律之適用,有違憲法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

消保處有意要求通路放寬回收條件,其實依法規定「回收公式=產品+購買憑證」,法治國家應該依法行政,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回收是回收所銷售的該批「產品」,沒有「產品」就沒有退貨、沒有「回收」,憑發票、產品擇一退款,是製造人賠償問題,不該將「回收」與「賠償責任」混為一談。

    消保處此次針對通路回收機制要求超越法律來討論,基本上,通路應是行政伙伴,配合政府依法行政,支持保護消費者權益,政府若未能制定配套措施,對配合政策的經銷商給予明確的權益保障,就不能無限上綱,要求通路負起大於法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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