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細則3.0 KPMG:監管法規再升級

開曼在2020年7月初公布經濟實質法細則3.0版本,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任之恒指出,開曼除了針對九類適用經濟實質標準之業務增修具體指引及實務案例外,新版亦加入更嚴謹的監控條款像是引進「認證機制」,要求該服務商於30天內核實相關資訊,主管機關始得於評估經濟實質水平是否滿足時,一併考量該服務商直接投入之人力及場所,避免該服務商的投入於其他公司的評估中重複計算。
此外,實施細則3.0也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公司的監管。任之恒解釋,依據當地公司法定義,本地公司泛指由當地居民持有股份及董事席次達到60%企業。
按照經濟實質規範,對於有於開曼當地從事業務的本地公司,均排除適用經濟實質水平之要求,且無需向主管機關進行年度通知。然而,細則3.0明訂僅於只有在當地從事業務的情形下,本地公司才可排除適用經濟實質規範。
任之恒指出,在經濟實質法令的定義下,「總部業務」指的是集團企業提供高階管理、承擔或管理其業務風險、或對上開業務風險提出指導或意見之情形,原先只要沒有收入就不會被認定為「總部業務」。
然而,開曼細則3.0版本擴大解釋「相關收入」的定義,即使公司沒有就履行總部功能收取酬勞,然因會從股息及投資收益等環節受益,故仍將認定為需要符合經濟實質水平。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林棠妮舉例,假設A開曼公司為跨國集團總部,決定集團整體經營策略及方針、管理集團風險,且其人員有定期到子公司就執行集團經營策略及方針提出指導,並協助管理其營運風險。
在此情況下,A公司將被認定為從事「總部業務」,需符合經濟實質水平,並應將該投資收益申報為總部業務之相關收入。林棠妮認為,對於跨國集團總部如KY上市公司之架構型態,可能需按照個別情況、審視落入「總部業務」的可能性。
林棠妮指出,開曼積極回應歐盟訴求,力求在2020年10月從歐盟黑名單中除名,在此趨勢下,法規監管力度只會日漸嚴格,台商在當地的紙上公司可能有潛在風險,應謹慎以對。

【中時。林昱均(2020.07.23)。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723004243-2604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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